| 潜江新闻网讯(记者 林楚晗 通讯员 张兴)3月15日,消费市消费者委员会东城分会接到消费者韩某投诉,氧化称2月27日晚上7点左右,碳中其一行三人到位于保驾路的毒消调解某餐馆二楼包间就餐,席间三人先后出现头昏、帮助恶心的获赔状况,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。消费事后,氧化韩某与经营者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和解,碳中希望市消费者委员会东城分会帮助解决。毒消调解 维权人员详细了解了情况,帮助该餐馆使用炭火取暖,获赔并作为火锅燃料使用,消费消费者就餐时门窗关闭、氧化排风扇未打开。碳中消费者出现中毒症状后,经营者积极联系120,并送消费者前往医院治疗。 调解中,维权人员向双方宣讲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,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 同时,维权人员指出经营者应该在使用炭火时,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,在经营场所中张贴相关提醒或者要求服务员定时通风。经维权人员多次调解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各3000元(共计9000元),支付医疗费3720元,共计12720元。经营者当场付清,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。 |
